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贾**(2015)清法执字第0040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转账协议书及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于2014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贾**应付其33万元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魏**,且贾**书面同意转让。本院认为,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并当即通知了债务人,转让行为有效。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申请人魏**为本院(2015)清法执字第0040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