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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俭与中色十**限公司、本溪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原告国学俭诉被告中色十二**限公司、本溪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学俭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学俭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国学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万六千九百七十四元,减半收取三万三千四百八十七元,由原告国学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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