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通知原告本溪**限公司在五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401元,但原告本溪**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其他司法救济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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