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金**、李*、董**、李**、付*诉被告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原告人在诉讼时应依法垫付诉讼费用,原告经本院催缴未予缴纳应视为放弃本次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