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长春通达路桥**限公司建设工程拖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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