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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徐**、徐**诉被告宜宾县社会保险局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责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徐**、徐**诉被告宜宾县社会保险局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职责一案中,原告白**、徐**、徐**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宜宾县社会保险局已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宜宾县社会保险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接收了原告白**、徐**、徐**请求支付徐**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白**、徐**、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徐**、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徐**、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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