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城乡规划管理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富宁县人民法院(2015)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富宁县人民法院(2015)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富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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