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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民勤县人民政府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代理审判员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民勤县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4日发出民政函(2012)87号《关于配合做好夹河黄案滩农场供电设施拆除的函》,主要内容为:为巩固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成果,决定由夹河乡政府负责对该区域内个体农林场供电供水设施限期拆除。通知民勤县电力局接函后配合夹河乡政府对九个农场供电设施进行拆除。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民勤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关于配合做好夹河黄案滩农场供电设施拆除的函》,通知民勤县电力局强行拆除了原告生活、生产的高压电线,致使原告的人、畜和生活、生产断水断电,造成部分牲畜死亡,大量树木、甘草、苜蓿及植被枯死,局部土地沙化,损失极大,经原告委托武威**证中心评估,原告在该块土地上的各项投入共计6233472元。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2012年12月14日被告《关于配合做好夹河黄案滩农场供电设施拆除的函》违法;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损失6233472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辩称,该行为是为落实《甘肃省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以电控水,有计划地减少地下水开采量的措施,不具可诉性;函是内部行为,2012年12月25日,民勤县电力局对原告的供配电设施进行拆除,两日内即恢复供配电设施供电,并未造成原告损失。2014年,原告曾向武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该院审理并判决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杨**以民勤县人民政府、民勤县夹河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武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民勤县人民政府、民勤县夹河乡人民政府为落实石羊河流域治理规划,实施关*压田措施,原告按政府要求陆续关闭了7眼机井,压减了300亩耕地,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权,请求被告赔偿因违法行政命令和措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0万元。武威**民法院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武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判决:一、确认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民勤县夹河乡人民政府对原告杨**所有的农场实施的停电、停水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民勤县人民政府、民勤县夹河乡人民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杨**申请执行该判决,武威**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纠正其不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裁定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曾以民勤县人民政府、民勤县夹河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就二被告落实石羊河流域治理规划,实施关*压田等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失为由,向武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该院审理并判决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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