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武汉鼎**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鄂**行非审字第0013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3日,权利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将非法占用的54.37亩集体土地退还给武汉市江**村村民委员会;2、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37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1790元/亩10倍)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680810元(46.95亩17900元/亩2倍);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7.42亩(折4946.67平方米)计人民币98933元。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限公司银行存款98933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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