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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莆田高**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莆田高**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以其欲与被上诉人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莆田高**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莆田高**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4元,由上诉人莆田高**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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