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恒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恒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底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房屋为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某号,租赁面积分别为1301、1302号537.56平方米、1502号267.26平方米;租赁期限1301、1302号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1502号自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0.50元;第二次租金自2012年5月24日至2013年5月23日,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1.40元;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0.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拖欠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的租金共计235,762元及利息7751元(拖欠租金235,762*半年至一年的利率0.06/365天*200天)人民币。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3年2月20日结清所拖欠的房租。时至今日,并未兑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35,762元及利息7751元人民币。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底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房屋为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某号,租赁面积分别为1301、1302号537.56平方米、1502号267.26平方米;租赁期限1301、1302号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1502号自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0.50元;第二次租金自2012年5月24日至2013年5月23日,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1.40元;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0.4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曾向原告支付任何房屋租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关于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函、还款计划书、快递邮寄单、快递邮寄回执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从内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经依约交付了案涉房屋给被告,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没有依约及时交纳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35,762元及利息775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被告没有出庭,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申诉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大连**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高新**业管理办公室租金235,762元及利息775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