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二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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