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哈尔滨**有限公司依据五**民法院(2012)五商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五**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依法监督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常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在本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执行措施,致使本案超过法定期限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有限公司依据五常市人民法院(2012)五商初字第233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民法院继续执行。
五常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黑龙江**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