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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