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永**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一**有限公司(原长春**福利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对被告长春一**有限公司(原长春**福利厂)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市永**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长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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