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展总公司诉被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东**展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丹东**展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