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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与泗阳县三庄乡毕滩砖瓦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毕*诉被告泗阳**滩砖瓦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在本院王*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泗阳**滩砖瓦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毕*诉称:2015年原告在被告处做活,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劳务费1104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能还款。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104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为被告提供劳务,2015年5月31日,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原告工资11040元。后原告因向被告索要未果,因而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依法应按照支付劳务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泗阳**滩砖瓦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毕*欠款11040元。

案件受理费3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泗阳县三庄乡毕滩砖瓦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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