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等与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陈**、陈**、陈*、陈**诉被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陈*、陈**、陈**、陈*、陈**,被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们六原告母亲李**于2013年4月21日在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设的任店镇瓦店储蓄所存款6000元,定期一年。母亲、父亲相继去世,存款到期后,六原告多次要求支付该存款,被告拒不支付,因此,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六原告存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辩称,折子上的钱属实,我们认可。但是开户人是李**,原告应当凭密码取款。因李**死亡,法院依法确定继承人后,由继承人挂失取钱。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六原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陈**、李**户口登记卡一份,证明陈**、李**的身份及户口因死亡注销的事实。3、任**东村委证明两份,证明陈**、李**已经死亡及陈**、陈*、陈**、陈**、陈*、陈**是其合法继承人。4、储蓄存单一份,证明李**在叶县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定期存款6000元。

被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1-4号证据,被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异议。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1-4号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系原告陈**、陈*、陈**、陈**、陈*、陈**之母,其在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定期存款6000.00元。六原告父亲陈**于2013年1月去世,母亲李**2013年3月去世。陈**与李**父母均已去世。审理中,原告陈**、陈**、陈**、陈*、陈**自愿放弃该存款6000元的继承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原告陈**、陈*、陈**、陈**、陈*、陈**属于李**的合法继承人,李**的遗产应当由六原告继承。原告陈**、陈**、陈**、陈*、陈**自愿放弃继承权利应予准许。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存款储蓄机构,应当把李**的存款6000.00元及利息支付给原告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原告陈*存款6000.00元及利息。于*判决发生法力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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