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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9月2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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