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石**与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石中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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