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石**与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石中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