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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由审判员闫铁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乔永跃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原告丈夫娄**,因病于2013年6月21日去世。娄**生前在被告处有存款8000元尚未支取。银行卡号为622991112300041642。现原告急用该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丈夫娄**生前储蓄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辩称,卡上的钱属实,我们认可。但是开户人是娄**,原告应当凭密码取款。因娄**死亡,法院依法确定继承人后,由继承人挂失取钱。

原告郭**提交的证据有:1、郭**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证一份,证明娄**生前与原告郭**系夫妻关系。3、娄**身份证、火化证明各一份,证明娄**的身份及其已经死亡的事实。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一张,证明娄**在叶县信用合作联社存款的事实。5、叶县检察院证明一份,证明娄**病故及配偶郭**不知道娄**存款密码的事实。

被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询问杜**、娄**的笔录各一份,证明杜**、娄**放弃娄**存款8000元的继承权。

对原告提交的1-5号证据,被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异议。

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原、被告均没有异议。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1-5号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的丈夫娄**于2013年6月21日病故。娄**生前在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8000.00元,存款金燕卡卡号为622991112300041642。娄**的父亲已病故,其子娄栋超,其母杜云*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娄**之子娄**,之母杜**均系娄**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娄**、杜**明确表示放弃对娄**遗产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娄**的遗产应由原告郭**继承。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存款储蓄机构,应当把娄**的存款8000.00元及利息支付给原告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原告郭**存款8000.00元及利息。于*判决发生法力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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