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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常熟市支行因与胡**、邮政储蓄邓州市支行、邓**政局、常熟市邮政局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因与被上诉人胡**、中国邮**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邓**政局、江苏省常熟市邮政局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邓**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邓**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中国邮**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邓州市(2014)邓**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205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邮**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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