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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产开发公司与中国建**限公司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建**产开发公司诉被告中国建**限公司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省建**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由原告广东**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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