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列**、何**与上海浦东**司广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列**、何**与被告上海浦**司广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列**、何**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列**、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列**、何**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何**、列**、何**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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