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和被告中国邮**深圳龙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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