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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银行**海金雅轩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上列当事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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