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凌**与中国邮**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凌水秀诉被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凌水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凌**、凌水秀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凌**、凌**已预付),由原告凌**、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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