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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冷坑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冷坑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其在法院受理取证后经考虑清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其在法院受理取证后经考虑清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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