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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农**限公司陆丰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王*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陆丰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为186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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