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鼎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鼎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90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鼎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