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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有限公司诉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鼎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鼎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90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鼎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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