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娟诉被告中国建**限公司中山东凤金爵豪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娟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中国建**限公司中山东凤金爵豪庭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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