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中国建**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金爵豪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娟诉被告中国建**限公司中山东凤金爵豪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娟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中国建**限公司中山东凤金爵豪庭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