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英诉被告中国邮政储**百盛支行合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