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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中国工商**圳爱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6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收取受理费64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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