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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海柴达**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柴达**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柴达**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以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柴达**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柴达**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青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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