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与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2015)蓟执字第192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照(2015)蓟民二初字第3817号民事判决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熊**工程款394800元及利息,诉讼费3611元。在执行中查明,经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且被执行人在给付期限内未履行应负的法律义务,短期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38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