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秦**有限公司、被告朝阳**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秦皇岛**限公司、被告朝阳**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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