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蔡**与被告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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