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蔡**与被告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