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协**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昆山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本院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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