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家口**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费2588元,两项合计563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北京中**有限公司与张家**有限公司、锡林郭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宣化县绿**有限公司与宣化县洋**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安总公司与河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张家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靳**与张家口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协**有限公司与江苏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昊**限公司与沽**验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阳原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