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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家口经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家口**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费2588元,两项合计563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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