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曹**与张家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277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