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闫振智、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闫振智、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东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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