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刘*、高碑店市公安局看守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刘*、高碑店市公安局看守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