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男与魏**、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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