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工集团广建新型建**限公司与河北乾**限公司、沈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工集团广建新型建**限公司与河北乾**限公司均称,各方已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再无诉讼必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张**工集团广建新型建**限公司要求撤回对河北乾**限公司、沈阳**限公司的起诉,河北乾**限公司要求撤回对张**工集团广建新型建**限公司的反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张**工集团广建新型建**限公司、沈阳**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张**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乾**限公司、沈阳**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河北乾**限公司撤回对张**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76453元减半收取13822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3226.5元由张**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768元减半收取7384元,由河北乾**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