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和昊房**限公司、河北和昊房**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张家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82元,减半收取479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张家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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