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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