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被告吕**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文诉称,2012年,原告给被告承包的位于沽源**苑小区15号楼加工塑钢门窗,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96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以上欠款。

被告辩称

被告吕**辩称,2012年,我承包沽源**苑小区15号楼的建设工程,我将该楼塑钢门窗的安装工程连工带料承包给原告董**。2015年,我与原告结算,我欠原告工程款96000元,我给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款我一直没有给付原告。我认为应扣除该工程总价款5%的质保金。我现在没有给付能力,我愿意将沽源海苑小区的楼房为原告抵顶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承包位于沽源**苑小区15号楼的建设工程,被告将该楼的塑钢门窗安装工程连工带料交由原告施工。2015年5月21日,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96000元。以上欠款被告未给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于2012年7月26日签订塑钢窗制作安装合同书、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出具欠条一张、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吕**所作的调查笔录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董**主张吕**欠款96000元,提供吕**为其出具的欠条,吕**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吕**辩称工程完工后5年内应扣除工程款5%的质保金,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塑钢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在工程验收的一年后付清,中华**财政部、**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u0026ldquo;预留的保证金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承包人u0026rdquo;、第二条第三款规定u0026ldquo;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u0026rdquo;被告认可该工程已于2012年底完工并交付使用,故被告要求扣除保证金,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董**工程款9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