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桂*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桂*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边桂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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