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品**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金品**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金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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