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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于建国、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于建国、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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