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于建国、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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